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占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玛曲县尼玛镇建设街*号,身份号码******************,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住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号803,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晓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政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5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和政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应依法将该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即碌曲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晓磊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所在地是甘肃省碌曲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应将该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政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5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移送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