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乐市绿恒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快乐巷。
法定代表人:孙占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乐市绿恒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博乐市绿恒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8187278元或同等价值不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博乐市绿恒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8187278元或等值于被申请人博乐市绿恒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诚园一期X号楼X单元(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房产(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