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日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与金利街交叉口长宏大厦A座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2754706W。 法定代表人:李书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瑞(该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周亚欣(该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大街366号综合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67917XP。 法定代表人:郑可集,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日升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日升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