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BOBO天下城4栋4楼。 法定代表人:许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意根,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修亮,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亚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谭志军 代理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