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盛世名典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东路1018-6号。
负责人:鲁勇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马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酒泉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水磨沟村*组*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马兴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水磨沟村*组*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酒泉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经六路和纬五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16010037C。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嘉峪关盛世名典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建军、马兴忠、酒泉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嘉峪关盛世名典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提交书面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马建军、马兴忠在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款240万元,执行依据(2018)甘02民初112号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即履行完毕。若未按期还款,则恢复执行依据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