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晋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聂某某为罚金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冀0130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聂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聂某某非法所得16422.53元。因被告聂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09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聂某某应缴纳罚金20000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6422.53元,合计36422.53元。经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银、房产、土地、保险收益、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