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重珍,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被告:苑小五,男,汉族,现年65岁,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重珍与被告苑小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郑重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重珍申请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重珍撤回对被告苑小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重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双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鲁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