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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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安小区11号楼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苏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安小区11号楼。

被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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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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