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威尔达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MDCD3XA,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杜成慧。

被执行人:陈秀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威尔达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秀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6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1631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34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被执行人至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实际履行;

2、2021年3月30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2021年7月20日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号机动车,据本院另案反馈,未查询到该车登记信息。且结合该车注册日期及车辆型号信息,涉及无益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止)。;

4、2021年6月9日本院至扬州市××区××朱桥村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认可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3120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且名下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秀定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威尔达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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