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5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经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白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包尔图牧场三分场三队*号。
审理经过
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白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霞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