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小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郑阳,女,汉,****年**月**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张**,男,汉,****年**月**日出生,住延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小波与被执行人郑阳、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案件(2017)豫0726执609号案件执行到位15000元,剩余38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38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徐小波与被执行人张**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耿 立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王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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