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船厂工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6月25日,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刘某1089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已交付,申请人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14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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