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船厂工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6月25日,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刘某1089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已交付,申请人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14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