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张某(又名张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故王某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甘0522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一、张某刚分两次付清王某工程款140000元。于2020年1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工程款100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工程款40000元。如张某刚未按期支付,由张某刚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承担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计2152元,由张某刚负担。

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张某未自动履行。在责令张某自动履行的同时,本院多次采取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进行了全方位查控,对张某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车辆、房产等均进行了查控,经执行,共执行到位2224.55元,该笔款已于由申请人王某领走。后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王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现该执行案件已届满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对申请人王某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某,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另,申请人王某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继续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王某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张某在有财产时应当继续向王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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