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柴达木路**。
法定代表人龚业么才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贤勇,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文龙,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发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万州区人。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发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44.49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国 林
审 判 员 董 措 毛
审 判 员 杨吉措毛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志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