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党少华,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予以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相检刑诉(2021)81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党少华酒后驾驶白色艾力绅牌小型客车,沿濉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濉溪路与人民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党少华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67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党少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8日,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党少华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党少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少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党少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党少华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党少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