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建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中学宿舍33房,身份证号码:441××××××××××××*。 被申请人:陈倩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身份证号码:440××××××××××××11X。

审理经过

原告黄建铭与被告陈倩行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粤1821民初907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黄建铭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冈县×××××××××××××××××××××(证号:粤(2018)佛冈县不动产权第0003004号)房屋和被申请人陈倩行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不动产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205352号,不动产单元号:440117002010GB00001F00010088)。2021年5月24日,申请人黄建铭以(2021)粤1821民初907号案件判决生效,被申请人陈倩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已清偿代卖车款2814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黄建铭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建铭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黄建铭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冈县×××××××××××××××××××××(证号:粤(2018)佛冈县不动产权第0003004×)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申请人陈倩行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不动产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205352×,不动产单元号:440117002010GB00001F00010088)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丽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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