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力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少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宗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兴广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9558338L。
负责人:王秀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荣力楼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广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荣力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1582.98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4-7月份期间及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维劳动服务。完工后由被告向原告给付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为原告按照被告具体委托和指派要求,为被告在广宗县境内通信线路、设备故障维修或通信线路、设备安装提供劳务服务,工作完成后,经过被告验收后核算劳务费用。原告在2019年4-7月份期间,完成劳务工作237次。经核算相关劳务费为14658.2元,在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完成劳务工作15次,应给付原告劳务费6897.78元。上述期间共产生劳务费21582.98元。原告履行劳务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给付,原告在无奈情况下,特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原告荣力楼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荣力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飞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