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张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高店乡杨畈村张家楼*组*号,现住大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帆与被告张华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帆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由原告张帆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婷 书记员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