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6991。
负责人:杨宁,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徐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6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