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巍。
申请执行人:韩东国。
申请执行人:代明华。
被执行人:刘一霖(曾用名:刘冬梅)。
被执行人:陈程亮。
被执行人:哈尔滨汇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程亮,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巍、韩东国、代明华与被执行人刘一霖、陈程亮、哈尔滨汇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一霖、陈程亮、哈尔滨汇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预查封的被执行人刘一霖(曾用名:刘冬梅)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x房产自动转为执行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刘一霖(曾用名:刘冬梅)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x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