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贾学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磊与被告贾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赵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磊提出对被告贾学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赵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