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贾学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磊与被告贾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赵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磊提出对被告贾学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赵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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