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联盟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联盟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大连联盟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及理由:1、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答辩期,应视为放弃了异议权利,双塔法院应不予审查。2、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双塔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3、双方签订的《钻探施工分包合同》是大连联盟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双塔区明程钻探工程处的要求完成大勘察工作,合同中也明确了承揽的规格、质量、承揽方式、验收标准等内容,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因此被告所在地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程威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钻探施工分包合同》以及《钻探施工分包补充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基本内容以及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施工地点分别在朝阳县和北票市辖区,因此朝阳县法院和北票市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朝阳县法院管辖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因此上诉人大连联盟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答辩期”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并裁定本案移送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向阳 审 判 员 赵海峰 审 判 员 舒新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宏宾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