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紫阳,男,29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大专文化,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平,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1〕Z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紫阳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紫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紫阳在北京市昌平区,使用虚假姓名,以合伙开淘宝店铺为名,向被害人陈某索要支付宝账号和密码,随即更改绑定手机号及登录密码,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通过花呗、借呗及网商贷平台消费、套现及贷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余元。2020年8月24日至立案前,被告人马紫阳共偿还陈某69 950元,立案后继续偿还2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紫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人马紫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紫阳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赃退赔,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紫阳在北京市昌平区,使用虚假姓名,以合伙开淘宝店铺为名,向被害人陈某索要支付宝账号和密码,随即更改绑定手机号及登录密码,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通过花呗、借呗及网商贷平台消费、套现及贷款共计101 391.59元。立案前,被告人马紫阳共偿还陈某69 950元,立案后偿还2500元。现被告人马紫阳的家属已代其将剩余赃款主动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马紫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110接警单,接报案及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还款明细,贷款合同,花呗交易记录,借呗借款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紫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紫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紫阳到案后能够如实主要的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替其退缴全部赃款,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紫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二万八千九百四十一元五角九分发还被害人陈某。

三、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予以存案。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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