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雪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邢正兴,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雪莲与被告邢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本案原告张雪莲未能提供被告邢正兴准确的身份信息和户籍信息,被告不明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雪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金凯东
审 判 员 马俊光
人民陪审员 申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