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普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周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普祥与被执行人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9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翔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翔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周翔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但该车辆已无实际价值,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处置,其余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16日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翔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周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周普祥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6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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