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华生大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寒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际松,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莞市力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杨政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政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公民身份号码:522××××××××××××*。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柏铖,广东达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艳华,男,东莞市力丰家具有限公司采购经理。 被告:东莞市利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志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志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苏坑大地堂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41××××××××××××*。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辉,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林,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华生大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力丰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利丰家具有限公司、杨政碧、周志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以已与被告东莞市力丰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利丰家具有限公司、杨政碧、周志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力丰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利丰家具有限公司、杨政碧、周志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生大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力丰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利丰家具有限公司、杨政碧、周志铭的起诉,是原告深圳华生大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生大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力丰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利丰家具有限公司、杨政碧、周志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4元,由原告深圳华生大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华生大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柳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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