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楷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卫辉市李源屯彦村。 法定代表人:闫瑞华,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清丰县柳格镇老106国道东后士字元村西。 法定代表人:袁振普,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楷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民初2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濮阳市天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濮阳市天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楷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20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7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査明被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有存款50000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楷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中联180搅拌机一台,暂无法处置。2021年7月15日査明被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信息。 3.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7月16日本院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楷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郭文利 审判员 袁培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时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