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余兴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余兴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余兴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013.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文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