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熊某甲,男,汉族。 申请人:熊某乙,女,汉族,高安市人。 申请人:熊某丙,女,汉族,高安市人。 申请人:熊某丁,女,汉族,高安市人。 申请人:皮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伍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皮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伍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皮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审理及执行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伍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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