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谢邦荣,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穆妮热·阿卜杜热合曼,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和田八千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李艳霞,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和田八千年矿业有限公司、李艳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新320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被告和田八千年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33014.61元,支付违约金309904元,律师费111152元,案件受理费8671元。因被执行人和田八千年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14日,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和田八千年矿业有限公司后,2021年4月20日向被告和田八千年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执行文书,责令其律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1年4月16日,本院通过通过全网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63.78元。 3.2021年4月27日本院向和田市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结果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 4.2021年7月9日,依据本院(2021)新3201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李艳霞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以法院专递形式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李艳霞。 5.2021年7月10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艳霞名下有位于喀什市人民西路65号天盛商住大厦2单元2223室住宅一套,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查封了该套房子。 6.2021年9月13日本院以相同原告、被告的(2021)新3201执596号案件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 7.2021年5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8.2021年7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一次、第二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9.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1454070.61元,实际执行到位11663.78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和田八千年矿业有限公司、李艳霞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世庆 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 审判员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