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现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审理经过
追缴周现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现兴应缴纳罚金1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周现兴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镇竹园村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周现兴名下的粤R×××××吉利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