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赵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范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赵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范玉明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8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范玉明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在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兰州湾新村村民委员会有债权。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5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范玉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378账户(实际冻结20.79元)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范玉明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8668账户(实际冻结94.18元)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范玉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1047账户(实际冻结2.2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8933账户(实际冻结93.69元)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范玉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3371账户(实际冻结18.33元)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范玉明在中国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范玉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25d账户(实际冻结25.32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范玉明在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兰州湾新村村民委员会债权(基建工程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