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秀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乳山市城区。
被申请人:王连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乳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5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25000元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村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04)、微信钱包(aini520630,绑定手机号:15×××88)、支付宝账户(15×××88)。
冻结银行存款等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长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