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旭瑞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文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樊秀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
被告:耿里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旭瑞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秀泉、耿里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因当事人之间已经和解,原告平定县旭瑞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旭瑞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定县旭瑞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平定县旭瑞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