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宝马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东侧小巷街。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