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冈县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131472008X。 法定代表人:姜海峰,职务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被告:王晓峰,男,汉族,住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冈县水泥制品厂与被告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青冈县水泥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青冈县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太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