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1,山西省交口县人。

原告代理人:张×2,交口县温泉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山西省交口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1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张×1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1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9元,减半收取计1399.5元,由原告张×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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