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三桥村峥嵘街22号、24-1号。
负责人李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谦,黄升,职员。
被告方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项井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与被告方小琴、被告项井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5月6日、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谦、被告方小琴、项井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方小琴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8118.68元,支付该借款至2020年11月23日的利息2242.22元(其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共计300360.90元;2、被告项井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方小琴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方小琴发放贷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如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如逾期付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被告项井连出具保证函一份,为方小琴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债权、利息(包括罚息及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方小琴发放贷款3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方小琴、项井连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现无力偿还借款,希望调解解决。
被告质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个人信用借款合同、保证函、借款借据各1份、业务凭证2份。上述证据经二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2020年10月20日前,方小琴均正常支付了借款利息。2020年11月19日,原告扣除方小琴账户金额1881.32元用于归还借款本金。2020年12月21日,方小琴向原告支付3000元。2021年1月23日,方小琴向原告支付2000元。2021年2月21日、3月22日,方小琴向原告各支付1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小琴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方小琴未能依约按时归还贷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自述2020年11月19日扣除方小琴账户中金额1881.32元为归还借款本金,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故方小琴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8118.68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复息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项井连出具保证函,自愿为方小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方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
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借款本金298118.68元,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息)9733.36元(计算至2021年5月6日),其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项井连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项井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方小琴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2.5元,由被告方小琴负担,被告项井连负连带交纳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