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乃军,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乃军所有的乌苏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份额47%,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乃军所有的乌苏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份额47%,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