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洛县长丰汽修厂,经营场所:甘洛县团结北街523号。 经营者:张应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邮电巷*号*幢*单元*号。 被告: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洛县长丰汽修厂与被告王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甘洛县长丰汽修厂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甘洛县长丰汽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洛县长丰汽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甘洛县长丰汽修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木尔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沙马伍且 书 记 员 吉伍布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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