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翠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周新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韦翠兰与周新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新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韦翠兰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新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21日、8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新义在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周新义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新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韦翠兰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新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新义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