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定光,男,****年**月**日出生,来宾市人,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易洪亮,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廖定光与被告易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定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洪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定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易洪亮及时还清原告廖定光借款1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易洪亮于2015年6月3日借了原告壹万叁仟元整人民币,被告易洪亮在借条里写定于2015年7月3日还清,但至今已过5年半,分文不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借口一次次推诿,现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易洪亮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日,易洪亮向廖定光借款13,000元。廖定光将现金13,000元支付给了易洪亮,易洪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借到廖定光人民币现金13,000元,定于2015年7月3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易洪亮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2021年2月24日,原告廖定光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请。后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管辖。2021年4月22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2021年5月28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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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易洪亮向原告廖定光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易洪亮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依照借条中的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易洪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廖定光借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易洪亮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