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何锋。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曾永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永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照(2020)云2623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永富无履行能力。不能一次性履行案件款106878.2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曾永富要求在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与申请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商赔款计划。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曾永富于2022年6月30日前交款700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曾永富在此期限内不能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623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曾永富不按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