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宗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宋江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康宗敏与被告宋江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康宗敏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康宗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月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