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18区。 法定代表人:解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亚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华润置地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控水木)与被告华润置地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控水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力,被告华润置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清控水木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 430 567.6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利息(以1 430 567.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1日,原被告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被告作为雇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商将北京市门头沟项目B区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一标段(5#、6#)交由原告实施。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完成5#1、2单元、6#的施工;2015年10月31日完成5#3、4、5单元的施工并交付原告实际使用。施工保修期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0月31日到期。2018年12月14日,原被告完成最终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保修款1 430 567.6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华润置地辩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由于清控水木施工的质量问题,产生了许多维修费用,应当从该款项扣除,具体理由如下。一、清控水木主张的工程款欠款金额有误,应为人民币514 243.67元。根据《分包合同条件及附录》第13.5条的约定,分包工程保留金比例为工程结算总价22 958 719.49元的5%,保留金金额为 1 147 935.98元。但是清控水木无权获得全部保留金,根据《分包合同条件及附录》第8.7款及《售后服务及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样本)》第三条约定,如果清控水木未能及时修补分包工程缺陷,华润置地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原设计标准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清控水木承担,并从清控水木保留金中扣除,如因此造成买房业主或租户索赔的,由清控水木承担全部责任和金额,造成华润置地损失的,亦由清控水木负责赔偿。由于清控水木未及时、充分履行工程缺陷修补义务,造成了华润置地损失且有部分维修工作由华润置地另行外委完成,合计发生费用人民币916 323.99元,以上金额应从保留金中扣除,即剩余保留金为231 611.96元,另有未付结算款282 631.71元,合计欠款金额应为514 243.67元。二、工程欠款尚未截止付款期限,清控水木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期限有误。根据《分包合同条件及附录》第8.5款的约定,清控水木应在工程竣工28天前,与华润置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如清控水木未能与华润置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则华润置地有权“将按本合同须签订保修书之日尚未支付的所有应支付予清控水木之工程款暂缓支付,直到保修书签妥为止,且分包商不得就此向雇主提出任何索赔。”清控水木所要求支付的工程款包括工程结算阶段应付款和工程保留金,均属于竣工验收后方应支付的款项,而清控水木未在工程竣工验收28天前向华润置地提供盖章版《工程质量保修书》(直至目前尚未提供),导致双方至今无法签订正式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华润置地有权按照前述合同约定暂缓支付以上款项,并且无权提出利息索赔。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4年6月11日,承包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主华润置地、分包商清控水木签订《北京市门头沟项目B区一区一标段(5#、6#)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其中包含《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条件及附录》、《售后服务及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样本)》等文件。《分包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雇主及承包商将北京市门头沟项目B区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一标段(5#、6#)交由分包商实施。《分包合同条件及附录》第8.3条,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在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商应:(1)修补本分包合同内规定分包商应修补的缺陷、执行的保养,缺陷通知期按本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所订明之期限;及(或)(2)承担总承包合同及其工程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由承包商负责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缺陷修补,缺陷通知期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总承包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及条件相同。如总承包合同内的保修规定与本分包合同内相关内容方面有所矛盾时,则应以较严格的要求为准。如由分包商负责的设计不恰当或其所供应的分包工程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分包合同规定而出现缺陷致令承包商(无论是他或任何其它分包商)需要或应工程师要求对总承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任何永久或临时的修补及改动时,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该等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惟当承包商应按该等工作的价值或以其它协定金额(不得超出上述该等费用)支付或预留给雇主以代替该等施工时,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上述该等价值或其它协定金额。如总承包工程的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而出现缺陷、皱缩或其它缺点,致令分包商需要或应工程师要求对分包工程或有关事项进行任何施工时,则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该等工作的施工费用。8.4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如果分包商按照第8.2款【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或第8.3款【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商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承包商处得到补偿。8.5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商除应遵守上述之保修要求及规定外,还应在工程竣工日期28天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本”与雇主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承担其中所述之义务和责任,一切为履行保修书内义务和责任之费用均应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该保修书构成本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同时,在包含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工程或其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接收证书之颁发不应影响分包商在保修书内所需履行之责任及义务。如分包商未能按上述要求与雇主签订上述之工程质量保修书,则雇主有权将按本合同需签订保修书之日尚未支付的所有应支付予分包商之工程款暂缓支付,直到保修书签妥为止,且分包商不得就此向雇主提出任何索赔倘若由于分包商的原因,保修书至工程接收证书上所载明的接收日期时仍未签妥,则雇主有权向分包商索赔由此所引致的一切损失。8.6缺陷的修理如缺陷通知期内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出现任何缺陷或损坏,雇主应立即通知分包商。如果所有缺陷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则所有修补工作应由分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a)任何分包商负责的设计;(b)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c)分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如果缺陷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则按第12条【变更的估价】执行。在缺陷通知期内经修复的部分及经替换或更新的配件或设备,分包商对其保修的责任将于合同规定缺陷通知期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分包商对雇主所提供的设计及材料设备本身所有的任何缺陷不负责任。8.7未能修补缺陷。如分包商在合理时限内不履行对缺陷或损坏的修补要求,则雇主可指定为修补缺陷或损坏的一个最后时间。如分包商仍不照办,则雇主可以:(a)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指定的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分包商承担,费用,但分包商对此项工作不再负责任。雇主在修补缺陷或损坏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应从分包合同价格中扣除,或(b)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做一合理的扣除;或(c)如缺陷或损失已达到雇主在实质上已不能得到工程或其一部分的全部效益的程度时,则雇主可以因工程的那些部分不能投入预期的使用而有权要求收回为工程的那些部分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拆除那些部分、清除场地和退还有关设备给分包商或按照与分包商商定的方式另做处理的一切费用。13.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提供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函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预付款,提供雇主合同金额的20%预付款保函后14个工作日内,雇主支付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定款项后的20%作为预付款,(2)进度款,该工程结算完毕且双方均签订结算报告文件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该工程款结算总价的5%为保留金。本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后30天内且分包商已完成修补于缺陷通知期内通知的全部缺陷后,雇主向分包商支付剩余5%的保留金。 《售后服务及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样本)》主要约定,承包商甲方,分包商乙方,北京市门头沟项目B区一期一标段(5#、6#)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在下述缺陷通知期内,如发生分包商原因引致本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缺陷及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分包商保证会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区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本保修书内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此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内容如下:1.缺陷通知期,从竣工证书上所载明的竣工日期起至两年止,在缺陷通知期内经修复的部分及经替换或更新的配件、材料或设备,分包商对其保修的责任将于合同规定缺陷通知期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2.保修项目内容和范围,地采暖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中所有产品本身及安装施工所出现的一切问题;3.保修责任,乙方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之日起,应在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与甲方、物业管理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以及返修期安排,在议定期限内完成维修,经甲方、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如属乙方责任而乙方亦未能按期到达现场或无合理理由延期2天未开工修理时,甲方有权自行按照原设计标准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保留金中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买房业主或租户额外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金额。乙方须自费负责为任何缺陷进行保修及补偿甲方的直接损失。 清控水木与华润置地双方认可案涉工程5号楼1,2单元和6号楼于2014年12月31日完工,5号楼3,4,5单元于2015年10月31日完工。双方未签署竣工文件,认可缺陷通知期及质量保修期均分别按照上述日期开始计算。 2018年12月14日,华润置地与清控水木签订《最终结算账目表》,涉及合同名称为北京市门头沟项目B区一期一标段(5#、6#)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22 958 719.49元。华润置地与清控水木双方均认可,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项为21 528 151.81元,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1 430 567.68元,其中包含前期工程款282 631.7元、保留金1 147 935.98元。 以下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对于清控水木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该质量问题给华润置地造成的损失数额,双方存在争议。 华润置地主张,因清控水木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数额为916 323.99元,应由清控水木承担责任,并提交了每一户的事故报告、照片、文件会签、部分邮件发送截屏等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包含已经邮件通知和未邮件通知清控水木的部分,华润置地表示已经邮件通知的邮件仅保留有截屏,电子邮箱发件箱内容均已经清空,现无法提供邮件的原始载体及具体内容。 清控水木认为,仅认可华润置地邮件告知维修的以下部分:5-3-402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6300元;5-1-701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10 000元;6-1-101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6000元;6-1-102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6000元;6-2-401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6000元;5-3-401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6000元;5-3-201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6000元;5-2-302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21 000元;5-4-902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6000元;5-3-303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4500元;6-1-501房屋,维修后产生损失6000元;5-2-302房屋,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损失12 154.79元,以上12户赔偿损失数额合计95 954.79元,自愿从保留金中扣除上述款项。 另外,清控水木对华润置地已经邮件发送的以下三户内容不予认可,以下三户因质量问题委托北京房修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 5-3-102业主于2018年6月28日因瓷砖开裂空鼓问题报修,清控水木于2018年9月25日收到邮件通知;5-3-201业主于2018年10月23日因卫生间漏水问题报修,清控水木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邮件通知;6-2-401业主于2018年11月17日因卫生间漏水问题报修,清控水木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邮件通知。华润置地表示先有电话通知清控水木维修,又在邮件中将维修过程补发给了清控水木。清控水木认可收到上述三户的邮件,其表示5-3-102未予以维修的原因是超过了二年的质保期,这三户均未收到电话通知,只认可邮件通知,也不认可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清控水木造成的,因为华润置地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清控水木的签字确认,系单方制作。华润置地未提供证据证明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清控水木造成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清控水木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 对于华润置地提出的未邮件通知清控水木维修的部分,清控水木对华润置地提供的维修事故报告、照片、文件会签等证据均不予认可,因为该文件是华润置地单方制作,没有清控水木工作人员签字,不认可华润置地已经提前通知清控水木维修,亦不认可事故原因是清控水木造成的。 经本院询问,华润置地表示工程质量问题现已经修复完毕,无法对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即无证据证明是清控水木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华润置地表示有些已经通知清控水木,但是没有搜索到邮件及相应已经通知清控水木维修的证据。 本院对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清控水木同意从保留金中扣除95 954.79元(因5-3-402等12户已经邮件通知清控水木维修产生的损失数额),本院不持异议,予以认定。对华润置地提供已经邮件通知清控水木维修其余三户:5-3-102房屋,质量问题是瓷砖空鼓开裂,保修期二年,邮件通知日期已经超过了二年的保修期,本院不予认定,对5-3-201、6-2-401房屋的质量问题涉及卫生间防水工程,虽发生在五年的保修期内,但是华润置地未举证证明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清控水木维修,在未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本院亦不予认定。对于华润置地提供的未邮件通知清控水木的部分和清控水木不认可收到邮件通知的部分,华润置地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清控水木造成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清控水木维修、确定责任方,本院均不予认定。本院认定,华润置地未付工程款1 430 567.68元,扣除95 954.79元后,经计算为1 334 612.89元。 庭审中,清控水木提出未与华润置地按照合同约定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原因是华润置地人员更换多、不好联系导致,清控水木未提交证据证明华润置地未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存在过错。华润置地不予认可该理由,其认为是清控水木的个人原因导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北京市门头沟项目B区一区一标段(5#、6#)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在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内,产生的质量问题,如果是清控水木的责任,清控水木有义务维修或者支付第三方修复的费用。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总额是1 430 567.68元,扣除清控水木自愿负担的95 954.79元后,剩余未支付工程款是 1 334 612.89元。华润置地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其他维修费用是清控水木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亦未举证证明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清控水木维修、明确责任方,本院对于华润置地要求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及损失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虽然合同约定,清控水木未按照合同约定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华润置地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直到保修期签妥为止,但是工程完工至今已经六年之久,法定最低质量保修期已过,华润置地再因此拒绝支付未付工程款不合理,故华润置地应当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及保留金。对华润置地因未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而不予支付工程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清控水木要求华润置地支付剩余工程款 1 334 612.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缺陷通知期二年,期满后30天,清控水木完成修补后,华润置地应当返还剩余保留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订之前,华润置地有权延期支付剩余工程款,至今双方未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清控水木未举证证明华润置地对此存在过错。双方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时间存在争议,直至本次判决,本院才确认华润置地应当支付工程款,故对清控水木主张华润置地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华润置地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 334 612.89元。 二、驳回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三十八元,由华润置地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四百零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三十三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朝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陈新明 书 记 员 沈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