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晓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利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特1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利鹏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牛晓龙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利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92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