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安飞(曾用名夏明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胡晓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夏安飞申请执行胡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525元,申请执行费58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2010年登记的贵B×××××猎豹牌汽车;持有XX客运有限公司2.7%的股份(出资额2700元);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账户已被XX区法院李XX申请执行胡晓敏的案件冻结扣划,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退休工资账户。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15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持有的公司股份价值较低,不要求处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本案经过本院依法调查,查明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黔020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传柯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杨 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执行员 刘 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