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但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XX在中国建设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