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彬彬,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宜君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德,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210161313。
被执行人:冯有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宜君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彬彬与被执行人冯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冯有财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张彬彬履行5000元;二、剩余部分每个月30日前履行2680元,直至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三、执行费96元由冯有财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22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韩 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