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执行人:彭栋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钟洁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杨益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刘正明、彭栋全与钟洁康、杨益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青白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钟洁康、杨益慧未按照和解协议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正明、彭栋全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共计扣划被执行人127767元,提取本案执行费2729元后,剩余12503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钟洁康名下的位于青白江区的房产,因该房产设置有大额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杨益慧名下车辆川AU××××已于2020年6月29日过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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